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73號原 告 盧武仁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郭宜函律師被 告 陳海尼

林淑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海尼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第77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5年8月20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以及以收件字號111年9月23日楊地字第100910號辦理信託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以收件字號111年9月23日楊地字第100910號辦理之信託登記,並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陳海尼;㈢被告陳海尼應於原告給付被告陳海尼新臺幣(下同)294,625,000元扣除本項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數額之同時,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綜觀原告上揭㈠、㈡、㈢聲明,核其經濟目的同一,最終係要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面積之價值為斷,因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實際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土地(即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均為8,000元/㎡)公告地價相同之鄰近土地,於民國112年1月7日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9,142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地價資料查詢(含增值稅計算)在卷可稽,復參酌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所公布之楊梅區都市地價指數,112年3月指數為100、114年9月指數為107.27,上漲7.27%【(107.27-100)/100×100】,以此計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799,981,549元【(面積8232.07㎡+7233.11㎡+8143.12㎡+78

65.15㎡+7486.14㎡)×19,142元/㎡×漲幅(1+7.27%)】,且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價額中扣除,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9,981,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0,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