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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2號原 告 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耀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