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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盧憬鋐即盧俊瀅上列原告訴請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理由二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僅載「撤銷贈與返還房屋塗銷登記」,並於事實及理由中稱「盧憬鋐主張撤銷贈與返還房屋塗銷登記(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要求撤銷贈與返還房屋...」等語,則原告應確認是否係表示撤銷贈與系爭房屋予被告之意思表示,撤銷後被告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既不存在,即應將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意?就此應具狀確認,並即應重新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被告應將○○市○○區○○段○○○號(即門牌為○○市○○區○○路○○巷○○號○○樓)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但不以此為限),並應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應提出表明上開編號事項提出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若有證物均需含證物)。

三、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所示之QR-cod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常見問答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