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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盧憬鋐即盧俊瀅被 告 李敦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萬1,62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3,85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約履行負擔,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第179條等規定,對被告為撤銷贈與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2359建號(建物門牌:永平路210巷4號4樓)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並應自系爭房屋遷出回復原狀交付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核定,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屋同社區(社區名:有福同享)近期於民國114年6月9日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其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萬4,588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81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56.41㎡+陽台面積6.59㎡+(共有部分2337建號面積2,163.44㎡×權利範圍10000分之82)〕,有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此部分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為361萬1,628元〔計算式:4萬4,588元×81㎡〕。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1萬1,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