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7號原 告 貴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慈祥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