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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9號原 告 陳芳萍訴訟代理人 張藏文律師被 告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日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3,408元〔計算式:占用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共110.16㎡×起訴時民國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均為3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全部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