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葉美蘭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被繼承人宋立福之遺產清冊,並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 2 提出記載完整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最新完整訴之聲明(請以表格方式載明遺產項目,並詳列各項遺產之財產價值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若為不動產並應記載其面積、權利範圍,及各被告、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之民事起訴補正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及受告知人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