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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楊惠竹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柏儒等間請求醫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946元(計算式:依原告陳報預估訴之聲明第1項133,040元+聲明第2項115,740元+聲明第3項50,166元+聲明第4項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醫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