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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4號原 告 豐稼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鳳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旺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