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朱謹輔 助 人 巫宜靜訴訟代理人 陳怡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德來會附設德來日間照顧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5,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查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民事委任狀其上記載:巫宜靜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然其實際係經法院裁定輔助生效之「輔助人」,請確認是否更正。
三、原告起訴狀被告欄位列「財團法人天主教德來會附設德來日間照顧中心」為被告,經本院查詢法人登記資料,該法人名稱應為「財團法人天主教德來會」,請確認是否更正被告名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