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1號原 告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訴訟代理人 陳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水務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7,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