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温朝鉦被 告 潘素勤

陳明鍵陳明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6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41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潘素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陳明鍵應給付原告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陳明澤應給付原告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原告為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無互相競合或選擇情形,其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6萬元(計算式:35萬元+65萬元+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