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6號原 告 黃哲偉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 律師被 告 李瓊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瓊瑛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 0,340元,及其中11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餘150,34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偕同原告將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含車位1個、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其中㈡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價值計算,因無系爭房地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大樓同社區之六樓(含車位1個)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每平方公尺58,226元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該筆交易房地位處頂樓即六樓及其停車場兼防空避難室面積為32.14平方公尺,不同於系爭房地之四樓位置及停車場兼防空避難室面積
5.58平方公尺(2142.35㎡×26/10000),其餘主建物、陽台、公設面積大致相同,雖六樓華夏價格一般高於四樓之系爭房地,惟上開交易含大面積之停車場兼防空避難室面積32.14平方公尺,車位卻僅1個,交易單價卻因此拉低,故上開交易仍採為系爭房地價值之核定基礎,復參酌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113年第1季桃園市為147.42、114年第4季為156.25,有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價格指數在卷為憑,以此計算,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格為6,984,569元【(總面積8
1.15㎡+陽台13.41㎡+共有部分1087.26×12/1000+停車場兼防空避難室面積2142.35㎡×26/10000)×58,226元×住宅價格指數漲幅{(156.25-147.42)/147.42+1}】。而㈠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250,3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234,909元(6,984,569元+1,250,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7,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