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8號原 告 簡上棻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杜佳燕律師被 告 王堯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9,6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該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00000分之368)及同段792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000號15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4年1月2日、114年2月5日、114年6月24日登記設定之三筆擔保債權總金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應予以塗銷。依前開說明,本件應比較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額與系爭房地之價額,以較低者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屋同社區(社區名:帝璽)不同樓層(門牌號碼桃園市○○區000號4樓)房屋與所坐落基地近期於民國114年6月4日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3,050萬元,上開房地交易之建物主建物總面積及附屬建物面積、以及土地面積與權利範圍與系爭房地相同,依此核算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價值為3,050萬元。又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為1,24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保債權額核定為1,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