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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廖南姿被 告 溫佩珍

林國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溫佩珍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撤銷被告間就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暨坐落基地同段125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第)之贈與,及塗銷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上開前、後段聲明之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均同一,且互相競合,原則上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為訴訟標的價額,然如原告所欲撤銷之標的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標的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所示,與系爭房屋同社區、同樓層之房地,於113年5月25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40,378元,復參酌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113年第2季桃園市為153.73、114年第4季為15

6.25,有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價格指數在卷為憑,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7,603,906元【(總面積108.62㎡+陽台14.12㎡+雨遮7.13㎡+共有部分8577.53㎡×646/100000)×40,378元/㎡×住宅價格指數漲幅{(156.25-15

3.73)/153.73+1}】,低於原告起訴狀主張所欲保全之債權額7,800,522元【本金747萬元+利息330,522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03,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