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廖莉樺訴訟代理人 張哲維律師
王騰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1,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