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陳世偉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王文璋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原告對訴外人王文璋有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違約金債權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