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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6號原 告 李子瑄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程科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完整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