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9號原 告 蔡得富被 告 莊陳阿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陳阿雪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300萬元及其利息核定之,而利息計算,依上開規定,自如附表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6月1日止,如附表數額欄所示之利息,且自應與請求本金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972,6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列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9,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1年11月11日 115年6月1日 (3+203/365) 36% 128萬219.18元 2 利息 200萬元 112年7月14日 115年6月1日 (2+323/365) 12% 69萬2,383.56元 小計 197萬2,602.74元 合計 497萬2,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