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童上庭
童文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律師被 告 桃園市私立福華幼兒園兼法定代理人 鄭簡秋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81萬6,66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萬2,51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請求將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交還土地(拆屋還地)之訴,訴訟標的為土地之返還請求權,其標的物為土地,至返還土地應將地上建物拆除,乃返還土地之結果,非屬訴訟標的之利益,自不能將之與土地併予計算,故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應僅以土地之價值為核定,拆除建物部分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0號裁定、94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等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被告為坐落其上之同區段4451、4452、4453、445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屋)之使用人(承租人),系爭房屋無權占用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被告應自系爭房屋遷出,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等語。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且不併計算房屋之價額,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並無起訴時實際交易價額可參,近兩年亦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交易實價可供參酌,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爰以系爭土地之115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5,100元為據,而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289.17平方公尺,故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681萬6,66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174.46+3
0.97+73+1.32+9.4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5,1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萬2,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