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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郭孟宜即程機思瀚企業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複 代 理人 練子立律師被 告 陳文陞即沃德普瑞斯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4,000元,及自起訴狀附表一匯款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6,845元(按以請求本金加計自各筆匯款翌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7日止之利息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24,000元 1 利息 50,000元 112年11月8日 115年1月7日 (2+61/365) 5% 5,417.81元 2 利息 200,000元 112年11月9日 115年1月7日 (2+60/365) 5% 21,643.84元 3 利息 60,000元 113年2月6日 115年1月7日 (1+336/365) 5% 5,761.64元 4 利息 100,000元 113年2月9日 115年1月7日 (1+333/365) 5% 9,561.64元 5 利息 90,000元 113年2月10日 115年1月7日 (1+332/365) 5% 8,593.15元 6 利息 24,000元 113年6月19日 115年1月7日 (1+203/365) 5% 1,867.4元 小計 52,845.48元 合計 576,845元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