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5號原 告 陳盛為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奕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