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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5號原 告 廖翊呈上列原告與被告彥靚診所等間請求醫療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人民幣90萬元、新臺幣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上開人民幣部分以起訴日即民國115年4月10日臺灣銀行人民幣即期賣出匯率1:4.668換算為新臺幣420萬1,200元(計算式:90萬×4.668),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1,200元(計算式:

420萬1,200元+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醫療糾紛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