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張美蘭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旗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