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2號原 告 吳餘明訴訟代理人 胡家銓律師
賴泱儒律師被 告 吳善鉉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曾文厚律師被 告 吳婉琪
徐瑞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善鉉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固均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於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下合稱系爭土地)各46.94平方公尺土地,共計140.82平方公尺,均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因無系爭土地周遭土地出售實價登錄之資訊,是系爭土地即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而系爭806-1、807-1、807-4地號土地11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9,392元、18,887元、19,661元,以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19,704元(46.94㎡×19,392元+46.94㎡×18,887元+46.94㎡×19,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