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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8號原 告 王愛男被 告 劉宏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萬3,63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54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其並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者,亦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建號:龍潭區北興段76建號)遷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65萬7,5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所式房屋與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959元。揆諸前開說明,訴之聲明㈠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房屋起訴時之價值決定,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屋鄰近相近條件之建物(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於114年10月間之房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48,133元【計算式:交易價格700萬元÷交易總面積145.43平方公尺】,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而依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系爭房屋為160.88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143.04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0.01平方公尺+平台5平方公尺+雨遮2.83平方公尺】,則系爭房屋(含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774萬3,637元(計算式:48,133元/平方公尺×160.88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又上開交易價額未區分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價格,而房屋必因使用年數增加而折舊,自應依適當方法換算土地及房屋各自之交易價格,參酌財政部訂定發布之「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第2點第1款前段,個人出售房屋時,得以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即應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占座落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之比例後,再乘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據此計算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查系爭房屋坐落之同區段27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15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600元,是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現值為130萬6,09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7,600元/㎡×面積7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評定現值為266,300元,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故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總價額比例約為16.9%【計算式:房屋評定現值266,300元÷(房屋評定現值266,300元+土地公告現值130萬6,096元),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130萬8,674元(計算式:774萬3,637元×16.9%),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萬8,674元。訴之聲明㈡前段訴訟標的金額為65萬7,540元。訴之聲明㈡後段另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6萬3,636元【計算式:130萬6,096元+65萬7,5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