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6號原 告 曾正雄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大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5,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提出經被告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