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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9號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被繼承人黃○○(請逕持黃○○除戶謄本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聲請)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相關書面資料(如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並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 2 逐一表明被繼承人各項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及查報各項遺產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本案不動產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以供本院核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 3 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⑴若原告目前所列被告未包括原告外之全部繼承人,請追加漏列之被告。 ⑵若有被告已死亡者,請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 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如其死亡時間於民國103年 6月1日之後,請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其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列印網頁陳報;死亡時間於103 年5月31日以前,請提出向其最後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 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如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併應查明遺產管理人。又若被告係於「起 訴前」死亡,請具狀「變更」該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若被告係於「起訴後」訴訟繫屬中死亡, 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⑶若有被告為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之人, 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 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4 請提出記載完整正確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最新完整訴之聲明(請以表格方式載明遺產項目、面積、權利範圍及各被告、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