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9號原 告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中越訴訟代理人 王姵涵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理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