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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11號原 告 蔡煌松被 告 黃大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8萬4,30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48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區段63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3樓之14,權利範圍1分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核定,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建物同棟之房地(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3樓之17),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之交易總價為320萬元,以每平方公尺3萬7,024元交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資料附卷可參。復參酌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19年第4季桃園市為109.43、114年第4季為156.25(桃園市住宅價格指數現僅公布至114年第4季,故以之為準),有內政部住宅價格指數統計成果在卷為憑,上漲幅度約為46.82%(計算式:〔156.25-109.43〕÷109.43×100%),故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每平方公尺5萬4,359元(計算式:3萬7,024元×1.4682),而系爭建物總面積為54.90平方公尺,是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98萬4,309元(計算式:5萬4,359元×54.90平方公尺),系爭建物之權利範圍為1/1,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298萬4,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