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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1號原 告 楊聯晧被 告 楊玉琴

楊耀清楊光明楊光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為變價分割,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近兩年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與建物交易實價可供參酌,爰以系爭土地及建物115年度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1,801,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7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編號 標的 (桃園市中壢區東寮段) 土地公 告現值 (元/㎡) 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0000地號土地 57,238元 104.88 1/5 1,200,624元 2 0000-1地號土 地 80,400元 33.40 1/5 537,072元 3 0000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318,700元 1/5 63,740元 合計 1,801,436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