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0號原 告 黃偉恩即冠德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水鄉國際度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