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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4號原 告 林濬章兼監護人 林文鵬(林濬章之父)原 告 曾哲玲(林濬章之母)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84,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