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8號原 告 林立維被 告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敏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82,39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44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應拆除(刨除)鋪設於原告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8.36平方公尺、599-13地號土地上面積52.43平方公尺、599-20地號土地上面積9.59平方公尺(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柏油路面,排除其侵害。㈡被告應將前開占用部分(合計70.38平方公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㈢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438,045元等語。依前揭說明,其㈠㈡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並無起訴時實際交易價額可參,近兩年亦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且無備註交易之土地交易實價可供參酌,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爰以系爭土地599-12地號、599-13地號、599-20地號之115年度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20,520元、20,046元、12,700元為據,而原告主張被告應刨除系爭土地之面積分別為8.36平方公尺、52.43平方公尺、9.59平方公尺,故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344,352元【計算式:

(8.3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520元/平方公尺)+(52.43平方公尺×20,046元/平方公尺)+(9.5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700元/平方公尺)=1,344,352元】,併計㈢請求438,045元部分。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82,397元(計算式:1,344,352元+438,0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