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瑞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思齊訴訟代理人 鄭芃律師
許哲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大園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30,064元(計算式:44,354,885元+11,475,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