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3號原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訴訟代理人 陳昱輔上列原告及被告元啟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清償新台幣(下同)134萬2,076元,其中33萬4,275元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100萬元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併算起訴前利息,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併算起訴前利息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134萬6,8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4萬2,076元) 1 利息 33萬4,275元 115年6月1日 115年7月5日 (35/365) 15% 4,808元 小計 4,808元 合計 134萬6,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