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林家鳳上列原告與被告阮麗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列之被告「李仕傑」,陳報之居住址經查其未設籍於該址,故請原告確認李仕傑現是否有居住於該處,或表明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或足資特定人別之資料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