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上列原告代位債務人賴盈綵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是否追加請被告等就被繼承人賴楊通即范揚通、賴彭菊妹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欲請求代位分割系爭不動產,則應先請求被繼承人賴楊通即范揚通、賴彭菊妹之繼承人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故請原告查明是否追加被告等就被繼承人賴楊通即范揚通、賴彭菊妹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二、是否已將全部遺產列為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債務人之應繼分為何?
三、如被繼承人仍有如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不動產以外遺產,原告應於查明後,補正適法之起訴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本件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並按應繼分比例計算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請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五、補正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及適格之當事人、正確完整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六、本院業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