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95號原 告 黃林含笑
黃瓊虹黃靜宜黃秀君黃文毅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啓雄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買賣契約債權是否業經遺產分割?如是,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如否,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原告,訴之聲明並應修正為「……予原告公同共有」。
三、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黃金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與訴訟當事人無關者得予省略),以確認是否已以全體繼承人為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