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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姜乃榮

姜丁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被 告 姜玄正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7,942元(原告姜乃榮、姜丁文分別對被告請求新台幣1,043,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