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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9號原 告 劉貞君被 告 陳榕鳳

彭成智呂宛芸郭懿新孟瑜珍陳進勲陳中文陳中斌陳綜泰陳永豐陳中和陳逢君陳明達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榕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因無系爭土地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而系爭土地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908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附卷可參,以此計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額,而本件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即系爭土地之50/32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32,450元【(面積2349.86㎡)×49,908元×50/3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