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0號原 告 吳張玖珠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至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拆屋還地,須具體記載被告占用原告土地之地段、地號、面積(如起訴狀附圖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黃色範圍部分)〕。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三、原告起訴狀之當事人欄位列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吳冠儒,惟原告為成年人,填載吳冠儒為法定代理人之原因為何?如係欲委任吳冠儒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所有後附書證,僅有提出予法院,未提出包含所有後附書證之繕本,故請原告將上開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
五、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