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2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徐瑞壕
徐鶴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55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03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徐泳森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春治所遺之遺產(即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269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徐泳森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斷。查原告陳報有與系爭房地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門牌號碼桃園市桃園區福安街44房地,於民國111年3月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萬7,647元,有原告陳報狀檢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建物登記謄本附卷足憑。復參酌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111年第1季桃園市為12
3.90、115年第1季為154.61,有內政部住宅價格指數統計成果在卷為憑,上漲幅度約為24.79%(計算式:〔154.61-123.90〕÷123.90×100%),故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每平方公尺4萬6,980元(計算式:3萬7,647元×1.2479),而系爭建物總面積為106.44平方公尺,是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500萬551元(計算式:4萬6,980元×106.44平方公尺),而被代位債務人徐泳森對該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為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6萬6,850元(計算式:500萬551元×1/3)。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