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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4號原 告 一品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區保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陽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000號房屋)1樓外側邊間之水泥牆拆除,並回復至原來設置位子。㈡被告應將附掛在系爭000號房屋外側邊間外牆上之分離式冷氣戶外主機6台及其支架與管線拆除,並回復原狀後將前開外牆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㈢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000號房屋)1樓外側邊間之水泥牆拆除,並回復至原來設置位子。㈣被告應將附掛在系爭000號房屋外側邊間外牆上之分離式冷氣戶外主機及側牆4台及其支架與管線拆除,並回復原狀後將前開外牆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前開4項聲明,暫先依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5,900,0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5,900,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以下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附表 聲明 項次 地號土地 (桃園市中壢區青芝段) 115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 占用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1 129 119,000元/㎡ 5.55㎡ 660,450元 2 8.00㎡ 952,000元 3 7.03㎡ 836,570元 4 29.00㎡ 3,451,000元 合計 49.58㎡ 5,900,020元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