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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5號原 告 子晶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義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第490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無罪,並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