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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親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親字第33號原 告 A01被 告 A03兼法定代理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又原告應提出被告A03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