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高崇權代 理 人 高婉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家曦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242號),茲因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