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詹皇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秀鳳、湯子晴、許張珈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1315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李麗珍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