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長瑞代 理 人 劉德壽律師
劉逸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慧芳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80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品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