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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周秀珠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永煇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2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併予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日期:2026-05-19